一、外国文教专家在学校工作期间,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合同规定。
二、外国文教专家不得从事有违我国宗教政策的活动,不得在教学、生活及社会活动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三、外国文教专家应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任务,若认为有必要增加或减少时,应经所在学院的批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四、外国文教专家应当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学工作计划和要求,接受学校所有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评估和合理指示,认真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授课。
五、外国文教专家应当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不迟到、早退、旷课,或随意调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事先征得所在学院同意。
六、未经学校允许,不得在学校内外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教学或其他活动。
七、未经学校审查批准,外国文教专家不得自行对外国文教专家公寓的设施设备进行任何改动,否则学校将扣除工资用于恢复公寓原状。
八、外国文教专家应爱护学校外国文教专家公寓的设施设备,若人为破坏,须给予赔偿并由学校按修理的实际费用从其工资中扣除。
九、外国文教专家如需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事假须说明理由,报学校审批。外国文教专家请假期间的工资按合同规定计发。
十、本守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